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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、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
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通知
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:
现将《财政部、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综[2001]10号)转发给你们。该《通知》明确规定锅炉、压力容器、电梯、起重机械、厂内机动车辆、游艺机和游艺设备、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(制造)、安装、修理、改造许可证收费从原劳动部划出,调整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。还规定对客运索道运营,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鉴定时,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;对使用中的客运索道、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时,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定期检验费。请贯彻执行。
附件:财政部、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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